5D Library › 跨文化契约、实物期权与东南亚出海博弈论 · English
第七章 原典并读:兵无常势与言必信
本章把前六章的现代理论与几段中国古典文献并读,再与西方的盟约传统和「情势变更」原则对照。并读的目的不是证明古人已经知道博弈论,而是看清两种传统各自在什么地方强调「变」,在什么地方强调「信」,以及它们与现代契约理论相遇时的张力和限度。
水因地而制流
白话:用兵的规律像水。水的流动避开高处、流向低处;用兵则避开敌人坚实之处、攻击其虚弱之处。水依地形决定流向,军队依敌情决定取胜的方式。所以用兵没有固定不变的态势,水没有固定不变的形状;能根据敌情变化而取胜的,可以称为用兵如神。
这段话常被引来为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」辩护,它与第二章的实物期权和第四章的追踪模型确有相通之处:在一个移动的环境中,固定的做法注定落后。
但需要注意一个根本的差别:孙子讨论的是对敌人的策略。《孙子兵法》首篇《计篇》说「兵者,诡道也」,「能而示之不能,用而示之不用」(孙武 撰,杨丙安 校理 1999)。在对抗性的博弈中,让对手无法预测你的行动是一种优势;在合作性的博弈中,让伙伴无法预测你的行动却是一种代价。第一章的解码模型正说明了这一点:合伙人看不懂你的改变,就会把你更新为更可能是机会主义者。把「兵无常势」原样搬到合作伙伴身上,等于把伙伴当成了对手。
孙子的另一些论述与合作更相关,它们讨论的是己方内部的授权:
白话:将领有才能而君主不加牵制的,能够取胜。有的道路不走,有的敌军不打,有的城池不攻,有的地方不争,君主的命令有的可以不接受。
这里的思想与第四章的延迟模型相合:前线的情况变化快,如果每一个决定都要等远方的君主批准,信号到行动的延迟就太长了。授权给前线,是缩短延迟的办法。用现代的语言说,这是把一部分剩余控制权交给最接近信息的一方(第三章)。不过,这种授权的前提是「将能」:君主相信将领的能力与忠诚。在跨国合作中,这又回到了激励与信任的问题(第六章)。
穷则变,变则通
白话:事物发展到尽头就要变化,变化了才能通达,通达了才能长久。刚柔两种性质,是确立根本的;变化会通,是追随时势的。
常被引用的「穷则变,变则通,通则久」在《系辞下》原文中前面还有一个「易」字,讲的是易道。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同篇的另一句:「刚柔者,立本者也;变通者,趣时者也。」它区分了两个层次:有一些东西是「立本」的,不随时势改变;另一些是「趣时」的,随时势变化。
这与第三章的混合契约有一种结构上的相似:不变的是规则与原则(立本),变的是在规则下的具体调整(趣时)。一份好的状态依存契约,恰好是把「什么时候变、怎么变」本身作为不变的约定写下来。变化因此成为对约定的履行,而不是对约定的背离。
言必信与惟义所在
原典
子贡问曰:「何如斯可谓之士矣?」子曰:「行己有耻,使于四方,不辱君命,可谓士矣。」曰:「敢问其次。」曰:「宗族称孝焉,乡党称弟焉。」曰:「敢问其次。」曰:「言必信,行必果,硁硁然小人哉!抑亦可以为次矣。」(杨伯峻 译注 1980)
(《论语·子路》)
白话:子贡问:怎样才可以称为士?孔子说:自己行事有羞耻之心,出使四方不辜负君主的使命,可以称为士。子贡问:次一等的呢?孔子说:宗族称赞他孝顺,乡里称赞他敬重兄长。又问:再次一等的呢?孔子说:说话一定守信,做事一定坚决,这是浅陋固执的小人啊!不过也可以算是再次一等的士了。
这段话常被简化为孔子贬低「言必信,行必果」。原文的意思更微妙:孔子把它排在士的第三等,称之为「硁硁然」(浅陋固执的样子),但仍然承认它是士。它不是最高的境界,却也不是应当抛弃的品质。
白话:德行高尚的人,说出的话不一定都要兑现,做的事不一定都要坚持到底,只看是否合乎义。
孟子的话常被用来为「灵活」辩护:只要合乎「义」,原先的话可以不算数。但这句话的前提是「惟义所在」:改变必须出于正当的理由,而不是出于私利。问题在于,一方自己认为合乎义,另一方未必这么看;在第一章的模型中,合伙人看不到你的理由,就无法判断你的改变是「惟义所在」还是「惟利所在」。
《论语》中还有一句话,或许最直接地回答了这一张力:
白话:有子说:所守的诺言接近于义,说过的话才能兑现。孔子说:人如果不讲信用,真不知道他怎么能立身行事。就像大车没有连接横木的輗(木销)、小车没有軏,怎么能走呢?
「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」的一种读法是:承诺应当在许下的时候就合乎义,这样它才能够被兑现。与其许下一个将来可能不得不违背的绝对承诺,然后以「惟义所在」为由违背它,不如在一开始就许下一个包含了正当例外的承诺。用本书的语言:与其承诺「我们一定投入三年」,然后在第三个月以市场不好为由撤出,不如在第一天就承诺「我们投入 90 天探索期;如果某某指标连续两个月低于某某阈值,我们按某某方式退出并补偿你的某某投入」。后一种承诺更容易「言可复」。
盟约与情势变更
西方传统中也有同样的张力。希伯来圣经中的盟约(berit)是以誓言确立的约束性关系,学者曾把它的形式与古代近东的宗主条约相比较 (Mendenhall 1954)。霍布斯在《利维坦》中写道:「没有剑的信约只是空话,根本没有力量保障任何人的安全。」(Hobbes 1651) 源于中世纪教会法、经近代自然法学说确立的「约定必须遵守」(pacta sunt servanda)原则,今天写在 1969 年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第 26 条中:「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,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。」(United Nations 1969)
但同一部公约的第 62 条也承认「情势之根本改变」(rebus sic stantibus)可以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(United Nations 1969)。英国合同法有「合同受挫」原则,可追溯到 1863 年泰勒诉考德威尔案:约定使用的音乐厅在演出前被大火烧毁,法院判定双方均免除履约义务 (Court of Queen’s Bench 1863)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「艰难情形」:当情况的发生根本改变了合同的均衡时,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权要求重新谈判 (UNIDROIT 2016)。
注
两种传统的相遇。 西方契约传统并不是不知道「变」,而是倾向于把「变」事先写成规则:不可抗力条款、艰难情形条款、重新谈判条款、终止条款。中国商业实践中的「灵活」也不是不讲「信」,而是倾向于把「变」的正当性放在关系与情境中事后判断。在同一文化内部,事后判断依赖的共同背景是存在的;在跨文化合作中,这种背景往往不存在,于是事后判断的「义」在对方看来可能只是「利」。本书的建议是:保留中国团队「趣时」的能力,但借用西方契约传统的形式,把「趣时」的规则在第一天就「立本」。
并读的限度
第一,《孙子兵法》讨论的是战争,《论语》与《孟子》讨论的是君子的德行,《周易》讨论的是天道与人事,它们都不是关于商业契约的文献。本章的并读是借用它们的思想资源,而不是声称它们包含了现代契约理论。第二,「中国传统重变通、西方传统重守约」是一种过于整齐的对照:中国传统中同样有「人而无信,不知其可也」,西方传统中同样有情势变更与合同受挫。第三,古典文献的解释本身有很长的争论史,本章采用的是常见的通行解释,读者可以参考注本形成自己的看法。
参考文献
Fan, Y. (2026). Cross-Cultural Contracts, Real Options and Game Theory of Southeast Asian Market Entry: Relational Contracting, Optimal Stopping Thresholds and Institutional Distance, Read Beside the Art of War [跨文化契约、实物期权与东南亚出海博弈论] (Version 1.0.0). 5D Library. https://doi.org/10.5281/zenodo.23753261 ·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-NonCommercial-NoDerivatives 4.0 International (CC BY-NC-ND 4.0).